20090513-嘉義縣政府「防疫總動員無毒一身輕教師研習營」談話稿

 

H1N1新流感相關問題

1)甚麼是豬流感?

豬流感原是一種於豬隻中感染的疾病,屬於A型流感病毒,常見病毒為H1N1、H1N2、H3N1與H3N2。美國疾管局資料顯示,美國以前即曾有人類感染豬流感之病例,但台灣未曾有豬流感病例。目前墨西哥與美國爆發的豬流感疫情,即為H1N1病毒所引起,但目前對此種結合豬流感、人類流感的新病毒型所知不多。

2)人類會感染豬流感嗎?

豬流感病毒通常不會感染人類,但可能豬隻感染豬流感後,與禽流感或人流感之病毒基因混合重組,人類可能在接觸感染的豬隻或身處受豬流感污染的環境之下感染豬流感後,由人傳人的方式引發流行,但目前對於豬流感傳染力的強度仍未確定。

3)流感傳染方式:

H1N1新流感傳染途徑與季節性流感類似,主要是透過飛沫傳染與接觸傳染,在症狀出現前1天到發病後7天均有傳染性。

4)罹患H1N1新流感會出現哪些徵狀?

H1N1新流感症狀與流感類似,包括發燒、咳嗽、喉嚨痛、全身酸痛、頭痛、寒顫與疲勞,有些病例出現腹瀉、嘔吐症狀,部分病例出現眼睛發紅、頭痛和流鼻涕等症狀。

5)如何確定是否感染H1N1新流感?

以症狀研判無法判定是否感染H1N1新流感,需採取檢體化驗始可確認。若您有相關旅遊史、接觸史及疑似症狀,請儘速就醫並主動告知醫師。

6)如何預防H1N1新流感?

一般民眾:勤洗手是最重要的預防手段、維持良好個人衛生、減少出入公共場所或戴口罩、並與遭感染者保持1公尺以上安全距離。

具呼吸道症狀民眾:停止上班上課在家休息、戴口罩、咳嗽時用衛生紙遮口鼻並丟入垃圾桶、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之後要洗手、儘可能與別人距離保持1公尺以上。

7)接種流感疫苗可以預防H1N1新流感嗎?

目前只有豬專用的豬流感疫苗,而無人類使用的疫苗,人類流感疫苗對於豬流感(H1N1新流感)是否能提供保護是未知的,目前WHO與相關專業機構尚在研議是否將季節性流感疫苗用於預防豬流感(H1N1新流感),但是流感疫苗仍然是目前預防季節流感最有效的方法。

7)H1N1新流感有沒有治療藥物

目前克流感(Tamiflu)及瑞樂沙(Relenza)可用於治療H1N1新流感,但使用藥物前仍應由醫師評估。

8)H1N1新流感致死率為多少?

由於H1N1新流感在美、墨兩國的致死率大不同,墨國疫情遠比美國嚴重(墨西哥致死率約6.0%-7.0%),WHO衛生專家仍在持續觀察,目前將全球流感警戒等級提升至第四級。

9)吃豬肉會感染H1N1新流感嗎?

不會。世界衛生組織(WHO)表示,只要是經過妥善處理與烹調的豬肉,食用上並無安全疑慮。

 

目前教師權益焦點:教師工會權

一、「工會法」修正草案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公會之權利並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

二、配合「工會法」修正,教育部提出修正「教師法」

1)教師工會具代表勞方制度之設計,具有與資方協商及處理勞資爭議之權利

2)現行三級教師會之組織應轉型為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以提昇教師專業自主及教學品質

3)有關教師權益事項之救濟,如屬行政處分之措施得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非屬行政處分之措施,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訂之調解仲裁及裁決等程序提起行政救濟

4)「教師法」第九張申訴與訴訟相關規定全部刪除,未來不再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近幾年有關教師權利義務之法律修正

一、95年12月「教育基本法」修正

1)修正重點:明文禁止學校體罰學生,避免造成學生身心侵害,並對學生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侵害時,賦予救濟管道

2)修正條文

教育基本法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二、92年1月「教師法」修正

1)修法重點

約聘教師納入教師法保障

增加保障停聘教師之權益保障

增加教師擔任導師之義務

增加教師請假規則,確保教師請假權益

2)修正條文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14-1 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14-2 條

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

教師依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14-3 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 (年功薪) ;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 (年功薪) 應予補發。但教師係因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之薪資,不得依本條規定發給。

15-1 條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擔任導師。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18-1 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36-1 條

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其他問題思考

1)學生於課堂上能否使用具有錄影功能之手機,錄下老師上課的過程

2)新出生人口減少,國小面臨減班,教師名額將縮水

 

體罰道歉案例與思考

1)桃園縣龜山鄉光啟高中傳出3名服裝儀容不整的學生遭校長處罰的消息,引發熱烈的討論。校方表示,校長在事發隔天已向這3名學生道歉,學校並對該班學生與老師進行心理輔導。此外,校長也在21日透過廣播系統向全校師生道歉,校方希望,整件事情能夠儘快落幕。

2)有很多的體罰案例,其實都是心中對教育有熱情的教育工作者,卻被殘忍的要求公開道歉,這會引發寒蟬效應,讓熱情變成冷漠

3)老師難為呀!或許是老師管教的方式與家長認知的不同吧?再加上所謂的「體罰」界定也不一致,我們教師到底該用什麼方法管孩子呢?某些時候是「人本基本會」把臺灣的教育搞雜了!動不動就開記者會反應東反應西的,就像體罰的事情,我當然也贊同打小孩是不對與不允許的,但某些管教方式,也被列入視為體罰,那到底我們老師要怎麼管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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